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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揭阳市榕城区璟润达五金制品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揭阳市榕城区璟润达五金制品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揭市环(高新区)审〔2025〕16号.pdf